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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法律人才库人员名单》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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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人民政府法律人才库人员名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人民政府法律人才库人员,是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法治力量,入选本法律人才库人员应当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人才库人员所在的单位应当为法律人才库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便利。 二、市府直属各单位,需要聘请律师作为本部门法律顾问的,原则上应在本法律人才库中择优聘请律师作为本部门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不在本人才库中聘请的,应报市法制局(阳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后聘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所属的工作部门以及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本法律人才库中择优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法律事务。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 三、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法律顾问的,分别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部门配备法律顾问的,分别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市法制局(阳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对法律人才库人员加强管理,市司法局应及时向市法制局通报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考核和处罚情况。市法制局(阳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动态对人员名单进行修改和增补,并向社会公布。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法律人才库人员名单的通知》(阳府办函〔2015〕44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阳江市人民政府法律人才库人员名单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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