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实施黄标车限制通行管理的公告【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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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海陵岛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的规范》等有关规定,拟从2017年2月13日起,在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海陵岛)实施黄标车限制通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7年2月13日起,全天候禁止黄标车在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全岛范围内通行。在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范围内,如另有限制通行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 二、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机关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处罚。 三、本公告所称的黄标车是指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未达到国Ⅰ标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未达到国Ⅲ标准,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俗称“黄标车”)。发放地点及费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点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和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领取和换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及登记证书(进口车需提供车辆铭牌),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收取费用。 四、本公告所称的汽车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含本市籍和外市籍汽车,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为宣传教育期,自2017年2月13日起正式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2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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