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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阳江万象)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通知(阳府办函〔2014〕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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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阳江万象)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珠海(阳江万象)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 珠海(阳江万象)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珠海(阳江万象)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区)的管理,促进园区建设,发展园区经济,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扩能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3〕2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对口帮扶关系的通知》(粤委办〔2013〕27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产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园区位于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万象工业城内,规划面积680公顷。 第三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向产业园投资或者输送科技、经营管理人才,到产业园区兴建基础设施,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或科研机构。 鼓励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个人到产业园区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条 产业园区的具体工作由珠海(阳江万象)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产业园管委会)负责,行使产业园区综合管理权限。研究制定促进产业转移园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产业转移的政务环境;及时协商解决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第五条 产业园管委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工业园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产业园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三)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对申办入园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入园要求的企业,发给入园企业证书,同时对日常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对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环保规划及环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五)管理产业园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按规定管理产业园区经贸、财政、建设、规划、劳动、房产、国有资产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七)协助管理产业园区内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按照规定处理产业园区的涉外事务; (八)负责对产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协调管理; (九)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在产业园区设立机构的工作; (十)经合作三方珠海市人民政府、阳江市人民政府、阳东县人民政府共同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产业园区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产业园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内设必要的职能机构,管理有关事务。 第七条 阳东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为产业园区的建设提供方便,搞好服务,创造良好环境。 第八条 产业园区建设必须符合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产业园管委会应当按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方案,报合作三方研究讨论,并经阳东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产业园区内的土地开发,应当按照建设项目逐步实施,开发一片,建成一片,不得圈占和浪费土地,必须依法使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第十条 产业园区重点兴办科技含量高、市场效益好、发展潜力大、拉动能力强的电子电器、金属制品、航空产业、装备制造、木材家具等企业,接纳合法投资、经营的企业。 第十一条 产业园区内禁止兴办严重污染环境和政府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不鼓励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的项目进入园区。 第十二条 在产业园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由投资者向产业园管委会提出申请,报省、市科技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 产业园管委会监督经批准兴办的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兴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经产业园管委会批准后可延期。 第十四条 产业园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监督产业园区内的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会同财政、税务、外汇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法要求企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征收有关税费外,不得向企业摊派和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产业园以及园内各单位设置关卡,进行刁难、干扰其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未尽事宜,在实施过程中由合作三方共同逐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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