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阳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阳府函〔2014〕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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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4〕64号)要求,现将《2014年阳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执行《2014年阳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见附件)。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各县(市、区)要落实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确保城镇、农村低保平均补差分别不低于333元\/人月、147元\/人月,并严格执行自2014年1月起对补差未达标的月份按最新低保名册予以补发低保救助资金。 三、各县(市、区)落实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市民政局。 附件:2014年阳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30日 附件 2014年阳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单位:元\/人月 城镇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 适用地方 380 240 各县(市、区),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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