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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告(阳府告〔20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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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水平,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知》(粤府函〔2013〕222号)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在本市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2014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国IV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694-2009《车用汽油》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和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09《车用柴油》规定要求的车用柴油。 二、自2013年12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销售粤IV车用汽油;2014年1月1日零时起,全部销售国IV车用柴油。 三、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油品名后加注“(粤IV汽油、国IV柴油)”字样标识,并于2013年12月1日前完成粤IV车用汽油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2014年1月1日前完成国IV车用柴油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 四、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商务局、工商、质监、物价、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投诉电话:12365(质量、计量)、12358(价格)。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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