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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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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医保发〔2019〕30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我省已有线下项目通过线上开展,申请立项收费的,由地市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符合准入条件的,提交省医保局参考《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19〕1号)“转归”有关规定集中审核决策。经省医保局审核作为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市场调节价项目保留的,由省医保局发文公布,并按规定报国家医保局。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立项收费的,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19〕1号)有关规定办理。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实行政府定价;依法合规开展的其他“互联网+”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定价,并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 三、明确不作为“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 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非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医疗机构不直接向患者提供的服务,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向患者提供非医疗服务,均不作为“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四、明确医保支付政策和完善协议管理 (一)支付范围和标准。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符合收费规定的“互联网+”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由省医保局统一审核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各市按规定给予支付。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收费项目执行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标准。 (二)完善协议管理。各市要根据“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将医疗机构所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内容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加强总额预算管理,将“互联网+”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费用纳入医疗机构相应的门诊、住院等结算范围,统一结算。要提升监管手段,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价格失信、欺诈骗保等行为,纳入违约范围,按规定进行处理。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9日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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