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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3部门关于确定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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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卫函〔2016〕674号 茂名市卫生计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函〔2015〕429号)和《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等3个文件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227号)要求,经研究,同意新增茂名市电白区沙琅镇中心卫生院作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单位。 请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员配备、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尽快开展维持治疗工作。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6月7日 createPageHTML(1, 0, "t20160613_658628",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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