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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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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规〔2022〕1 号
《韶关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22〕1
号)已经2022 年1 月4 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78 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 年3 月1 日起施行,试行三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2 年1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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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
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
作业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因家庭
生活或者农副业生产活动使用的非营运性船舶、非水路运输船舶
(包括机动和非机动的船舶)。
乡镇自用船舶不得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控增量、减存量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
用船舶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
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
理经费,将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具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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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委员会、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指导
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二)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并将乡镇自用船舶安
全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海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
调、监督检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
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处理乡镇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并通报其所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
监督管理,依法处理乡镇自用船舶在通航水域内水上交通违法行
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乡镇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
产活动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相关主管部门落实自用船舶污染水
域的防治,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船舶水上污染防治执法联动机
制,对船舶污染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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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
镇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乡镇自用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
责任制,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乡镇自
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情况;
(三)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登记管理,定期组织实施乡镇自
用船舶摸查工作,记录乡镇自用船舶相关情况,对乡镇自用船舶
进行测量和标识船名,并建立相关档案;
(四)每年定期对乡镇自用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乡镇自
用船舶船名标识、船体安全状况、船舶归属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定期组织乡镇自用船舶操作员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培训
工作,对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的乡镇自用船舶操作员,督促其
及时进行水上安全知识培训;
(六)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制止违法操作乡镇自用船舶、从
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超约定人数搭载、超约定航线航行、从事
渔业生产活动等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
法整改的乡镇自用船舶清理上岸;对达不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
的乡镇自用船舶禁止使用;
(七)每年年底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乡镇自用船舶
的安全管理情况。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所辖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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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人员,建立健全乡镇自
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台账,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
好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工作,与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签订《乡镇自
用船舶安全责任书》;
(二)在法定或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
高峰期,组织人员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安
全隐患,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村(居)民安全公约中明确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
的内容。
第九条 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负主体
责任。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况。
负责督促操作人员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不得将乡镇自用
船舶交给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人员操作。
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与本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乡镇
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书》,并支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乡镇自用船舶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和日常
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乡镇自用船舶操作人员应当遵守水上安全管理规
定:
(一)严禁酒后驾驶;
(二)乡镇自用船舶限于从事家庭生活和农副业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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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可以按照《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书》和村(居)民安全公约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
作业的船舶,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防止污染水环境。
使用清洁能源。在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和水库航行、停靠、
船舶使用的燃料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鼓励船舶
处理,禁止排入水体。
置装置或者存舱(柜)或者容器,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送岸上
有动力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水域的处
放,并将全部垃圾送岸上处理,禁止向水域倾倒船舶垃圾。
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
产生船舶垃圾的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
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产生生活污水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生活污水污
水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乡镇自用船舶应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并遵守桥区
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气象或水文等条件下航行。
(五)乡镇自用船舶不得超出核定约定的航线航行,不得在
全技术状况;
(四)开航前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安
(三)乡镇自用船舶搭乘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约定装载人数;
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严禁乡镇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渡运、载客、渔业生产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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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不按规定使用乡镇自用船舶
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
责,导致发生乡镇自用船舶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 年3 月1 日起施行,试行三年。
附件:1.韶关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表
2.韶关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书
3.韶关市乡镇自用船舶名称、船名牌式样和印章式样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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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韶关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表
登记机关(盖章): 登记人: 登记日期:20 年 月 日
船舶名称编号
所在乡镇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船舶所有人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船舶用途
(耕作、出行、
养殖等)
材质
(钢、铝、
木、塑胶
纤维等)
建造/购
置
日期
/
船 长
米
船 宽
米
型 深
米
动力类型
(机动/人力)
主机功率
千瓦
核载人数
人
救生衣 件
救生设备
救生圈 个
消防设备
灭火器 个
活动航线或范
围(起点至终
点)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操作人员
备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登记机构保存,一份由船舶所有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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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韶关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书
本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以下承诺:
1.保证本自用船仅限于自用,不出租、不将船舶交给未经水
上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操作。
2.保证不从事客、货经营运输;不载运或储存危险品、不从
事渔业生产活动。
3.保证本船搭载人数不超过3 人(含操作者本人)。
4.保证本船在航线范围内航行,航行时遵守水上交通管理秩
序。
5.保证不在雷雨大风、大雾、台风、洪水等恶劣天气和水文
条件下航行。
6.保证自觉接受各级政府、村(居)委会的安全管理。
7.保证在船舶未标识船名及操作人员未参加水上安全知识
培训前,不使用自用船参与家庭生活和农副业生产活动。
8.保证本船安全质量,对本船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船舶处于
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
9.保证船舶配备垃圾、(油)污水等储存设施,不向水中倾
倒垃圾或排放污水。
本人承诺自觉接受村(居)委会对本人违约行为采取的批评、
教育、停航、经济惩罚等措施。若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事故的,
愿意承担一切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村(居)委会负责人: 自用船所有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村(居)委会保存,一份由船舶所有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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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韶关市乡镇自用船舶名称、船名牌
式样和印章式样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市乡镇自用船舶管理,现对我市可核发的乡镇自用
船舶的名称、船名牌和印章式样进行统一规定:
一、船舶名称
统一使用“县(市、区)名 + 乡镇(街)名 + 自 + XXX”,
船舶名称流水号从001 开始。
例如:浈江区犁市镇第一艘自用船,其船舶名称为:浈江犁
市自001。
二、船名牌式样
配备一式两块船名标志牌,规格采用长300mm×宽225mm 矩
形,铝合金或铝质材料,白底蓝边蓝字,汉字为规范简化字,字体
为方正姚体,阿拉伯数字为等粗线体,书写居中排列,船名在上。
三、安装位置
有舱室船舶对称安装在驾驶室上层建筑左右舷舱壁的适当
浈江犁市自001
限载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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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位置;无舱室船舶对称安装在船中两侧适当显著位置。
四、印章式样
圆型,直径Ф38mm,XX 县(市、区)XX 乡(镇)自用船舶管
理专用章,字体为宋体。
分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广东海事局。市委常委,市长、副市长,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纪委,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院,市检察院。
韶关军分区。中省驻韶各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2 月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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