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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区惠城区中心区横幅标语悬挂和彩虹门设置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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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区惠城区中心区横幅标语悬挂和彩虹门设置管理的通告惠府〔2007〕157号 为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实现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目标,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区惠城区中心区悬挂横幅标语及设置彩虹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惠城区中心区各建筑楼宇立面、店面、树木、桥梁、围栏、护坡、围墙和公共设施上及其它建(构)筑物(含室内玻璃窗)上禁止悬挂和张贴一切商业性广告横幅标语。 二、凡需悬挂公益性广告横幅标语的,必须经市城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时间悬挂。 三、开展公益宣传活动和庆典活动需悬挂横幅标语或设置彩虹门的,必须经市城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宣传点及庆典活动现场临时悬挂横幅标语、设置彩虹门。 四、凡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悬挂或设置的公益性广告横幅标语、彩虹门,悬挂或设置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悬挂横幅标语、设置彩虹门。 五、相关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悬挂或设置的横幅标语、彩虹门予以清除,并对擅自悬挂横幅标语或设置彩虹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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