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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岸小学周边道路及排水工程项目征地的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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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岸小学周边道路及排水工程项目征地的预公告惠府〔2007〕103号 根据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征用)河南岸42号小区附近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作为河南岸小学周边道路及排水市政工程项目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和面积。 拟征地块位于河南岸42号小区附近,北经河南岸27、42号小区之间至河南岸小学,南经河南岸28、36号小区之间至河南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西经河南岸27、28号小区之间至市自来水厂,面积约79亩,其中集体土地约33亩、国有土地约46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三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元\/亩)耕地(宅基地)42900养殖水面(鱼塘)44553.33园地33000林地13200 (二)青苗、零星青苗、临时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和《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惠府办〔2005〕62号)三类区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每亩上限不超过10000元。 (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每亩42900元。 (四)宅基地上永久性房屋拆迁参照《惠城区市政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标准》(惠府办〔2007〕56号)给予补偿。 (五)道路施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拆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由市公用事业局组织实施。 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到河南岸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500328)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和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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