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征收河南岸冷水坑黄泥合坑土地的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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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河南岸冷水坑黄泥合坑土地的预公告惠府〔2007〕52号 为推动惠州的园林绿化建设,市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河南岸办事处冷水坑村位于黄泥合坑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种植优质苗木国有农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征收地块位于河南岸办事处冷水坑村的黄泥合坑,属冷水坑村的集体土地,面积约1107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三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 类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备注 耕 地 菜地 64.351公顷等于15亩 旱地 水田 养殖水面 66.83 园 地 49.5 林 地 19.8 (二)青苗(包括零星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及其它补偿按《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惠府办〔2005〕62号)执行。青苗补偿每亩最高上限不超过10000元。 (三)宅基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每亩42900元。 (四)宅基地上永久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符合条件并需要安排宅基地建设房屋的,按《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给予补偿。 2.实行货币补偿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无法达成一致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河南岸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500328)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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