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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惠州市林场部分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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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惠州市林场部分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预公告惠府〔2009〕22号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收回惠州市林场位于金榜路西侧高凹地段的27.11亩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为金榜路、高榜山风景区、市第十一小学、鳄湖路排水工程项目征地的村民工商留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土地范围、权属和面积。拟收回地块位于金榜路西侧高凹地段,属惠州市林场国有农用地,面积约27.11亩。四至范围:东至金榜路,其余三面均为惠州市林场国有山林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参照《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的三类区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二)青苗、零星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惠州市林场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372626)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以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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