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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关于延长市区未登记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过渡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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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市区未登记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过渡期的通告惠府〔2009〕138号 为做好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确保2009年7月27日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惠府〔2009〕124号)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延长《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第八条规定的过渡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第八条规定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禁止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过渡期延长至2010年8月31日,自2010年9月1日起禁止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二、市政府将继续对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情况进行调研,结合实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有关规定。 特此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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