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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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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2009〕188号 近来,我市范围内的居民区、厂矿、停车场和主要交通要道等出现未经依法批准的加油站点、私设油罐和加油机、改装油罐车经营销售成品油的现象,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也污染环境,不但干扰了我市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而且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和威胁。为消除非法加油站点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维护正常的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成品油经营行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设立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销售成品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严禁设立成品油储油罐和加油设施。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未依法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向未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及销售走私油或非标油,成品油仓储企业不得代储无合法来源的成品油。 四、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10年元旦前自行拆除储油罐和加油设施,逾期未拆除的,一经查实,依法强制拆除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欢迎广大市民举报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2873313、18933236313。 特此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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