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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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2014〕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惠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粮食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31日 惠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二、考核内容《惠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三、考核方式市人民政府在县(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落实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一)申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5月底前,就本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填写《惠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评分表》,并附上各项评分的证明材料,报送市粮食局。(二)评审。市粮食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局、统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惠州市分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县(区)填报的《惠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审考核。(三)抽查。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局、统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惠州市分行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四)通报结果。由市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通报。四、奖惩办法(一)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85分以上为良好,85分以下、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二)市人民政府对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两次考核均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五、考核要求(一)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二)落实责任。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并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因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惠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惠府办〔2008〕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惠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评分表2. 市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附件下载:附件11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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