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07〕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9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了部署。对此,市政府结合实际,印发了《关于切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惠府〔2006〕26号),进一步明确了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步骤、要求。目前,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展顺利,省政府已公告了两批共31个省直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按照省政府关于在全省逐级逐步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确保全省这项工作在2007年底前顺利完成的要求,市政府决定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在我市开展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核准界定公告工作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核准、界定、公告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贯彻实施《若干意见》和《通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实行评议考核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按照省、市政府的部署,认真核准、界定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做到职权法定、程序公开、执法规范、监督有效。 二、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核准界定公告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这次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核准界定公告工作包括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的梳理、核准、界定、公告。 (一)梳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职权。 梳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行政执法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市、县(区)政府分别组织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全面梳理本单位的执法依据;接受委托的组织的执法依据由委托机关负责组织梳理;各垂直管理单位负责对所属系统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市、县(区)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1. 梳理执法主体。按照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三类执法主体,并结合单位“三定” 规定确定的职责进行梳理。市直各单位按照上述三类执法主体分别列举,并列举出确立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及“三定”规定。梳理确立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时,必须要列明具体的法律名称、详细条款及内容,“三定”规定要列明文号。 2. 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市直各单位要将本单位履行法定职权中现行有效的执法依据,按照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等内容以表格的形式进行全面梳理,本单位的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法规性文件)、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国家部委规章、广东省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按效力等级和出台时间排列。 3. 梳理执法职权。行政执法职权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等8类。 (二)梳理的具体要求。 在梳理执法依据过程中,要注意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保持一致,各单位的执法依据既包括本单位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及本单位负责承办、提出具体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市、县(区)政府梳理所属单位的执法依据要与上级政府有关主管单位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上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系统内部的相互沟通和指导,下级行政执法单位,尤其是区级政府的行政执法单位,在梳理依据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上级有关单位;对于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执行的执法依据要分别梳理;各级政府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各执法单位的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核准界定公告。 市直各单位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梳理结果,由市法制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核准、界定,将结果报经市人民政府核准确认后,分批通过惠州日报、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并汇编成册。 三、市直各单位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本次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核准界定公告工作在市政府及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法制局牵头组织实施,市法制局要会同市编办等相关职能单位共同核准、界定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工作人员从市法制局、编办等相关单位抽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二)市直各单位要按通知的要求,加强与上级主管单位的沟通和联系,结合省直单位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公告的内容对本单位的初步梳理结果重新进行修订、审核。对于上级主管单位已完成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公告工作的市直单位(含垂直管理的单位),应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梳理结果(按通知附件格式,附电子文本)报送市法制局;对于上级主管单位尚未完成公告工作的市直单位,应紧跟上级主管单位的梳理进度,在上级主管单位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梳理结果(按通知附件格式,附电子文本)报送市法制局。 四、各县、区政府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核准界定公告工作 (一)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县、区的实际,结合本通知精神,抓紧制订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核准界定公告工作实施方案,加强领导,抓紧部署,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梳理工作。 (二)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公告的进度分阶段、分批次对所属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进行梳理、核准、界定和公告,确保全市在2007年底前完成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 附件:1. 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梳理表 2. 行政执法职权梳理表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梳理表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类别序号名 称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附件2行政执法职权梳理表填报单位(盖章): 行政执法主体及设立依据: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处罚行为 (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印发机关、时间、 条款项内容)备注1 2 3 4 表二: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许可项目办理时限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备注1 2 3 4 表三: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序号行政强制对象及措施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备注1 2 3 4 表四:行政征收一览表 序号征收项目征收标准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备注1 2 3 4 表五:行政确认一览表 序号确认项目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备注1 2 3 4 表六:行政裁决一览表 序号裁决事项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备注1 2 3 4 表七:行政给付一览表 序号给付项目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备注1 2 3 4 表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序号行政行为项目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备注1 2 3 4 说明: 1. “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 2. “行政许可”指《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不包括行政内部审批事项。 3. 行政许可中的“登记”是指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等;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册,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属于行政许可。 4. “行政征收”包括行政性收费、税费征收和行政征用。 5. 各单位要如实将本单位的各项行政执法职权按上述表格造表填报(表格栏数可根据填写内容需要自行增减)。 6. 请同时提交电子文本或将电子文本发送至电子邮箱:fzj@huizhou.gov.cn。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