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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修改《惠州市第三产业项目投资额核准和市政建设费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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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2009〕1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第三产业项目投资额核准和市政建设费优惠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06〕148号)作如下修改: 一、《办法》标题修改为“惠州市服务业项目投资额核准和市政建设费优惠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服务业项目上规模、上档次,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惠府〔2008〕111号),规范服务业项目投资额核准和市政建设费优惠的操作程序,制定本办法。” 三、第四条修改为:“享受市政建设费优惠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属市政府鼓励发展的行业,主要包括:物流、旅游、金融、现代商贸、文化创意、总部经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外包服务、公共服务等; (二)项目依照有关法定程序报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确认; (三)项目投资额必须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四、第七条修改为: “项目建设单位按核准的项目投资额,享受市政建设费优惠: (一)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市政建设费按80%缴纳; (二)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不含1.5亿元)的,市政建设费按70%缴纳; (三)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的,市政建设费按60%缴纳; (四)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市政建设费按50%缴纳。 以外汇投入的,按同期人民币与外汇比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五、第九条修改为:“发改部门应从收到项目优惠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核发《惠州市服务业项目市政建设费优惠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项目单位采取夸大投资等手段骗取优惠的,由发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补交相应的市政建设费。项目单位不按期改正和补交市政建设费的,5年内不予享受项目优惠,在下一项目报建时一并补收所欠缴的市政建设费,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七、第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本决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第三产业项目投资额核准和市政建设费优惠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惠州市服务业项目投资额核准和市政建设费优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服务业项目上规模、上档次,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惠府〔2008〕111号),规范服务业项目投资额核准和市政建设费优惠的操作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投资额以发改部门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额为准。 第三条 市政建设费是指投资项目规划报建时,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由市政建设费征收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享受市政建设费优惠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属市政府鼓励发展的行业,主要包括:物流、旅游、金融、现代商贸、文化创意、总部经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外包服务、公共服务等; (二)项目依照有关法定程序报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确认; (三)项目投资额必须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项目投资额由下列费用构成: (一)项目用地成本费; (二)项目工程建设费(含土建安装费和装饰装修费); (三)与项目配套的设备、用品费; (四)项目配套设施费(含道路、供排水系统、人防工程、消防系统、供电系统、园林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五)项目前期工作费(含工程概、预算编制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费,招投标、勘察、设计费); (六)预备费(或不可预见费)。 第六条 项目投资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核算,并编制项目投资额报告书送发改部门。发改部门以报告书编制的项目投资额为依据核准项目投资额。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核准的项目投资额,享受市政建设费优惠: (一)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市政建设费按80%缴纳; (二)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不含1.5亿元)的,市政建设费按70%缴纳; (三)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的,市政建设费按60%缴纳; (四)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市政建设费按50%缴纳。 以外汇投入的,按同期人民币与外汇比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优惠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二)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投资额报告书。 第九条 发改部门应从收到项目优惠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核发《惠州市服务业项目市政建设费优惠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市政建设费征收部门应依照发改部门核发的《惠州市服务业项目市政建设费优惠通知书》核定的项目投资额,在项目单位申办规划报建手续时,按相应的优惠率计征市政建设费。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采取夸大投资等手段骗取优惠的,由发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补交市政建设费。项目单位不按期改正和补交相应的市政建设费的,5年内不予享受项目优惠,在下一项目报建时一并补收所欠缴的市政建设费,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二条 咨询机构在进行项目投资核算时弄虚作假或核算严重失实的,由发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不予受理其编制的项目投资额报告书。 第十三条 负责项目优惠办理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优惠工作过程中,不按实际核准项目投资额,故意夸大或缩小项目投资额,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损害政府或项目当事人利益或声誉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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