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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4—45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规定》和《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2014〕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规定》和《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8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4日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土地与矿业权交易、建设工程交易、产权交易以及按规定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采取“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一委”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一办”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统一决策领导、统一交易平台、统一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财政、国资、水务、交通运输、监察、审计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其主要职责是:行使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权;审议相关管理制度和进场交易目录;统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检查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日常管理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制度;适时提出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调整事项目录。 (三)根据需要参与对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土地与矿业权交易、建设工程交易、产权交易等交易活动的监督。 (四)建设并管理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土地与矿业权交易、建设工程交易、产权交易等招投标评标专家库。 (五)参与并协助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财政、国资、水务、交通运输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各类业务投诉的调查处理。 (六)承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监督本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挂牌、拍卖、竞价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拟定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规范。 (三)集中办理相关审批、备案业务。 (四)依法查处所监督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职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服务制度、场内管理制度、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土地与矿业权交易、建设工程交易、产权交易等业务活动,推行电子化交易。依法为进场交易的各方主体提供规范的场所、设施和服务,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秩序。 (三)协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规范;负责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按有关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四)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接受报名,安排交易时间和场地,依法组织交易活动和确认交易结果。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与服务。 (五)为监察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平台。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备查。对场内交易活动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 (六)依法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并按照规程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公布评审结果。 (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资料信息分析、统计、储存,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监督,对交易事项资料进行存档管理,并制定档案保管和查询制度。 (八)接受除公共资源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事项的委托,提供交易进场服务。 (九)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筛选入库专家,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信誉管理、档案管理制度,规范评标专家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专业分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规定进行,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包含各类专业专家的专家库统一抽取终端,实现资源共享。 评标专家依法独立评审,不受非法干涉,但应接受与评标活动相关的各方主体的综合评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拟定公共资源交易各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和诚信体系信息的收集发布制度。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研究建立招投标企业诚信库、供应商库、商品行情库;组织、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各类交易业务行业标准和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加强对相关行业代理机构或专业性市场交易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信用考评,促使相关行业代理机构或专业性市场交易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平等竞争。 第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建设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服务平台。结合市综合性电子监察平台,构建公共资源交易的业务审批与监管系统,进一步改善交易方式,提高交易效率。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推动形成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电子交易平台)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采购、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 (一)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二)土地与矿业权交易; (三)建设工程交易; (四)产权交易;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本条上款各交易事项所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资源。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范围采用动态目录管理制度。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特殊情况不能进入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财政、国资、水务、交通运输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以下统称投标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应依法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市综合性电子监察平台的统一监管。 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八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和规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章制度建设,协调理顺外部关系,为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见证和服务管理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专业平台。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拟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再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2014年版)》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对目录中产权交易类项目,需要确定评估价并且评估价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项目评估价需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单次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中单项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和监理服务项目、单次采购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规模效益,对采购频次较高的、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小额通用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推行全市统一模式的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但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土地与矿业权交易可以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下同)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自身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都必须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产权交易项目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网上竞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招标人要求变更交易方式的,必须经原交易方式审批部门批准,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登记。对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交易项目,招标人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交易委托,并提交项目批复及相关资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项目进行登记。 (二)资料核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各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信息发布。根据交易项目批准的内容和相关资料,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核招标文件,统一发布交易信息。 (四)报名受理。受理工程建设投标人、采购供应商、土地和矿业权购买人及产权交易购买人的报名。 (五)缴纳保证金。工程建设投标人、采购供应商、土地和矿业权购买人及产权交易购买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保证金专户缴纳保证金。 (六)开标竞价。开标、挂牌、拍卖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投标人持有效证件进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现场监督。交易活动原则上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无法满足的大型实体性开标竞价活动,可临时租用其他公共场所组织开标竞价活动。 (七)组织评标。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自动评审,若需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特殊情况需要推荐特别专业专家的,招标人应提前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评标专家抽取工作。评标工作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场所进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现场监督。因项目特殊,需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外进行评标的,招标人在开标前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八)结果公告。交易结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统一平台进行公示或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九)交易缴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办理公共资源交易时,应按有关规定向交易各方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 (十)交易确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交易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向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确认,发放中标通知书或确认书等。 (十一)合同备案。交易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交易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十二)交易鉴证。产权交易受让方在付清交易价款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才能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鉴证。 第六章 交易监督与惩处 第二十条 市监察部门应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受理对交易活动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统一进场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组织、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具体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能,根据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派员现场监管各类交易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在关键部位和场所建立全方位高清视音频监控系统。普通自动监控录像信息循环存储周期不得少于6个月,并按规定对重要的交易过程信息记录刻录光盘进行存档。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推进行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努力形成规范有序、严格自律、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资金监管,确保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规。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在场外交易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或交易鉴证证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中止或终止情形的,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 第二十七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据交易合同约定的解决纠纷方式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成交后的后续监督管理,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和合同履约率的提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项目履约情况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和评标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参与交易过程中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投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应按规定处理,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实施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及附件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2014年版)附件下载: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2014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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