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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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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3-15 惠府办〔2013〕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审核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 惠州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土地补偿支出的审核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是指市、县(区)政府依法征收、征用、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储备或用于出让,对被征收、征用、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及其利益关系人给予合法的补偿,并对土地进行清理等所发生和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政府对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据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资金预决算书与宗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安置方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决算和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的审核、支付及管理;同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过程及其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并建立审计抽查工作制度。 第五条 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纳入市、县(区)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每年第三季度,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年度土地征收、征用和盘整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每年度终了,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上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的情况,编制土地收支决算。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书和年度土地出让收支决算书报同级 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区)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市、县(区)的有关规定以及年度预算拟定宗地征收、征用或盘整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补偿安置方案应全面准确反映土地征收、征用或盘整的各项成本,方案内容应包括宗地情况说明书,补偿安置支出预算(计划),各项补偿标准,以及相关的评审报告和合法、有效的证件与票据。 第七条 宗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支出编制宗地补偿安置决算书,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决算书应包括补偿安置支出决算表,决算报告及相关的资料。 第八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征收、征用或盘整土地的相关管理规定,负责对被征收、征用或被盘整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土地面积、土地性质、土地来源、地上附着物的类型、权属和数量,并提出审查意见。在审查中需要评估的事项,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九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核实的结果,在与被补偿方充分协商后,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应按相关的规定标准制定: (一)补偿支出按国家、省、市、县(区)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测算; (二)开发支出按相关政策确定的标准计算的实际发生额测算; (三)税费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征收标准测算; (四)利息支出按国家规定利率测算; (五)对没有具体标准的,应给予说明。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 (一)补偿程序的合法性; (二)补偿依据是否合法、合理、完整; (三)补偿标准是否依照有关规定; (四)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五)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审核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完毕,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报本级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按照本级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不得支付无预算、超预算的土地补偿项目。 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的补偿安置标准发生调整变化或其他因素的影响,造成实际补偿安置支出与原补偿安置方案出入较大时,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书面提出调整意见和说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对土地征收征用和盘整补偿项目(含土地使用权、工程投入、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补偿项目)中的评审事项,其委托评审及评审结果的确认,按《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2〕62号)办理。 第十五条 补偿资金的管理及支付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惠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05〕14号)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对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方案的审核、实施和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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