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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惠州市商业步行街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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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5-2 惠府〔2015〕10号 惠州市商业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集商贸、休闲、游乐为一体的新型街区,是展现文明城市精神风貌的窗口。为进一步加强对步行街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步行街街区范围:市区平湖门入口至中山西路与中山南路、中山北路交汇处,并从五四路入口经惠城区公安分局桥西派出所办公楼顺延至国庆路与水门大街交汇处,以及环城西路东侧惠盈宾馆以北至五四路口段,全长约1040米,面积2.23万平方米。 二、惠州市商业步行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步行街管理机构,负责对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步行街内公共设施维护,室外公共活动日常管理,以及沿街一侧商户、住户等建筑物立面、楼顶的商业广告日常管理等。三、市公安部门负责步行街内社会治安的管理工作,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步行街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步行街社会治安实行群防群治的模式,街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完善有关防火防盗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防火防盗设施的正常使用。(二)发生重大治安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管理中心应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四、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步行街交通管制、监督管理工作。(一)步行街区内禁止车辆通行。除了执行任务的警车、城管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持证的押钞车、邮递自行车以及下肢残疾人本人代步的专用车外,其它车辆禁止进入步行街内行驶或停放,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处。具体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管理中心在步行街区域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二)在步行街从事商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的进出货车辆应在停车场换载,自行组织二次运送。进货时间统一规定在每天22时至次日8时。凡在步行街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服从交通管理,保证街区内良好的秩序。五、市环卫部门负责步行街内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工作。六、市园林部门负责步行街道路绿化工作。步行街区内的住户和经营者要自觉维护街区的绿化景物,看管好门前的花木,对破坏绿化的行为,有义务制止并报告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七、步行街内的经营者和个人要精心装修临街铺面,做到既美观又与整体格调相协调。需要重新装修的,依法依规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抄告管理中心。八、禁止在步行街内乞讨和行乞性的卖花、卖唱。九、单位和个人需在步行街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抄告管理中心后方可进行:(一)设立商业类广告牌、广告灯箱、门店招牌的;(二)需占用、挖掘街面施工作业的;(三)进行公益、企业宣传咨询活动,具体包括:1. 举办展览、咨询、文化表演、体育活动等;2. 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3. 拍摄商业性影视片;4. 进行公益宣传等活动。十、经市政府批准,由管理中心分别在五四路、国庆路、中山西路路口设立有偿服务停车场,供步行街内单位、经营者、住户、个人及到步行街活动的车辆停放,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偿服务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票据。 十一、管理中心设立投诉电话(0752-2245060)和投诉信箱(设在管理中心门口),接受群众对违法违规及不文明、不道德行为的举报和监督。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3月13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步行街管理的通告》(惠府〔2007〕21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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