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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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7-11 惠府办〔201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驻惠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6〕13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部门责任,加强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通知如下: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务、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承担本行业的防雷安全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本行业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和监管工作。气象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具体范围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公布的清单目录执行。易燃易爆等高雷击风险的场所的防雷设计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核准的,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对于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商各相关部门确定后公布的清单目录划分。(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的,其主体工程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其易燃易爆附属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对防雷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并向核发项目施工许可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二)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防雷减灾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作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属地责任的支撑单位,要依法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在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雷电防护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保障作用。(三)各级气象部门要转变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的项目的防雷检测流程,由分阶段(隐蔽工程)检测—总体检测—综合质量评定转变为总体检测—综合质量评定。分阶段(隐蔽工程)检测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总体检测—综合质量评定由审批部门受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后依法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实施。(四)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雷检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对防雷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防雷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防雷检测报告。防雷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防雷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一)按国务院、省有关文件规定,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务、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事先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检测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严禁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的监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四、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一)气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修订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纳入网上办事大厅业务办理,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整合后的防雷许可事项要在“一站式”网上办理基础上,积极推进“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二)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法定机构或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气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五、切实加强防雷安全监管(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和考核范畴,明确和落实业主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二)气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务、电力、核电、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构)筑物竣工许可(或验收)、备案信息数据库,并与广东省防雷安全在线管理监察平台构建共享机制。防雷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气象部门的监管要求建立能与防雷安全在线管理监察系统连接的建设工程防雷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要加强防雷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防雷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设工程项目安装的防雷产品随机抽查率不低于20%,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联动,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意识。(三)各级防雷减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各级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作为雷电灾害防御技术支撑单位,承担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检测质量监管工作及防雷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务、电力、核电、通信等主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四)气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与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推进防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和威慑力。气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相关行业和部门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落实防雷安全工作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六、社会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一)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要切实承担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所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使用要求。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由业主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确保防雷装置安全运行。(二)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气象部门根据本地雷电监测历史资料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三)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并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工作。(四)积极支持防雷减灾行业协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要通过行业协会制定活动准则、实行资信评价等形式,进一步规范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经营行为,重视防雷服务质量,促进防雷减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七、加强统筹协调和保障机制建设(一)气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年度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相互配合,落实防雷减灾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对于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通过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二)气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进程及时按程序修订相关制度,及时调整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权责清单。各地要建立健全与防雷减灾事权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将气象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防雷安全监管以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保障防雷工程质量安全等经费视年度财力状况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考虑。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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