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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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S_PreAppend p{margin-top: 0px;margin-bottom: 0px;} p.MsoNormal, li.MsoNormal, 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div.Section1{page:Section1;} ol{margin-bottom:0cm;} ul{margin-bottom:0cm;}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 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告 揭府通〔2013〕2号 为提高车用成品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知》,我市从2013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IV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自2013年12月1日起全部销售粤IV车用汽油,2014年1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IV车用柴油。 二、在2013年11月30日前,所有加油站要全部完成粤IV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IV)”字样;2013年12月31日前,所有加油站要全部完成国IV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IV)”字样。 三、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市经信、环保、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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