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揭府〔201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3]27号)精神,结合本市发展实际,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010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10元。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大提高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8日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