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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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揭府〔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区、普宁市、揭东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80元\/月调整为710元\/月,每小时4.08元。 二、惠来县、揭西县、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30元\/月调整为660元\/月,每小时3.79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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