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韶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韶府规〔2020〕5号)(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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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规〔2020〕5 号 《韶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韶府规审〔2020〕5 号)已经2020 年6 月1 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07 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 年7 月30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0 年7 月30 日 — 1 — 韶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对外交流合 作有突出贡献的华侨、外籍华人、台港澳同胞、外籍人士和其他 市外人士,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结合我市工作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华侨、外籍华人、台港澳同胞、 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认定,荣誉市民 称号授予和取消程序,荣誉市民在我市可享受的礼遇等。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 华民族统一大业,履历清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对外交流合 作有突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外籍华人、台港澳同 胞、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经本人同意,可授予韶关市荣誉 市民称号: (一)为促进我市对外友好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 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宣传和提高我市知名度,贡献突出的; (二)为促进我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作发展,贡献 突出的; (三)在促进韶台交流合作及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中贡献突出 的; — 2 — (四)为我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发展规划、环境保护 和科学利用资源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的; (五)在我市直接投资,为我市引进资金,拓展国内外市场, 促进经济建设和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六)为我市引进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和先进设备,对我市 科技进步、创新驱动发展,或帮助我市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 人才,贡献突出的; (七)来我市投资置业,投资除房地产及金融类外产业项目 实际投资额3 亿元人民币以上,房地产等服务业项目在10 亿元人 民币以上,且所投资企业上一年度实缴税收人民币达500 万元以 上(含500 万元)或所投资企业近3 年实缴税收累计人民币达1500 万元以上(含1500 万元)且税务部门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不低于 B 级(包含B 级); (八)促进与我市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 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贡献突出的; (九)热心资助我市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 公益事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十)在海内外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和重要社会影响且关心我 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对外交流合作的友好人士; (十一)在我市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十二)对我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报批: — 3 — (一)荣誉市民申报采取分类归口方式进行。可以根据授予 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推荐单位或部门填 写《韶关市荣誉市民推荐书》一式四份,提出推荐意见,并附上 有关材料。市辖各县(市、区)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荐申报。 华侨由市委统战部、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负责推荐申报;外籍华人 和对外友好关系作出贡献者由市委外办负责推荐申报;香港、澳 门、台湾同胞由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事务局)负责推荐申报; 来我市投资置业者由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工商 联负责推荐申报;为我市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 公益慈善事业贡献突出者,分别由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 健康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民政局负责推荐申报;在我市见义勇 为事迹突出的由市公安局负责推荐申报;对我市其他方面贡献突 出的由相关单位负责推荐申报。 (二)申报单位提出推荐人选,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事务 局)进行初审汇总。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人员名单经市人民政府 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按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决定。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也可根 据需要适时开展。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举 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荣誉市民证,同 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予以表彰。 第六条 荣誉市民证书、荣誉市民证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台 — 4 — 港澳事务局统一制作;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七条 韶关市荣誉市民在我市范围内可享受的礼遇: (一)应邀旁听市人大、政府、政协相关会议,并可通过有 关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应邀参加我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应邀参加荣誉市民座谈会,并可通过有关途径提出对 我市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应邀参加对我市投资环境专题考察活动; (五)应邀参加我市举办的公益活动; (六)应邀参加我市根据需要组织的其他活动,并可建议我 市组织有关活动; (七)荣誉市民乘坐的车辆,可享受交通、交警、公路部门 提供的便利服务; (八)可享受火车站(含高铁站)为荣誉市民免费开放贵宾 休息室及优先通道; (九)可享受三甲医院和县(市、区)人民医院为荣誉市民 就医提供特约门诊、优先安排入住病房等绿色通道的医疗便利服 务。 (十)在商业银行各服务网点办理个人业务时可享受贵宾服 务; (十一)子女就读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时,可享受本地居民 同等待遇; — 5 — (十二)荣誉市民在韶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慈善性 捐赠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十三)荣誉市民投资办的企业,被税务机关评为A 级纳税 人的,可享受A 级纳税人相关激励措施; (十四)可由我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分别授予(或聘任)为 荣誉顾问、荣誉校长、荣誉所长、荣誉会长等荣誉称号,并可参 加相应的活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荣誉市民称号: (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偷逃税款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引起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长期失去联系的; (五)其它原因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的。 取消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通知本人,无法与本人联系的, 可以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公告。 第九条 取消荣誉市民资格的报批程序: (一)原申报单位提出取消荣誉市民资格意见; (二)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事务局)核实调查,形成取消 荣誉市民资格的意见;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决定。 — 6 —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事务局)负责实施, 统筹负责荣誉市民日常工作,并对荣誉市民有关礼遇落实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主动做好与荣誉市 民的联系和服务等工作。 荣誉市民授予活动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韶关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8〕66 号)同时废止。 — 7 — 附件 韶关市荣誉市民推荐书 中文 被推 荐人 姓名 外文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籍 祖籍地 照 片 单位地址: 境 内 本人住址: 单位地址: 联 系 地 址 境 外 本人住址: 电话 手机 电子 邮箱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推 荐人 简介 单位名称及职务: 社会职务: 主 要 事 迹 — 8 — 本 人 意 见 签名: 20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 话 手 机 推荐 单位 意见 (盖章) 20 年 月 日 传 真 经办人 电 话 手 机 市级 有关 部门 意见 (盖章) 20 年 月 日 传 真 注 意 事 项 随本表的附件必须有: 1.被推荐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等)复印件 1 份; 2.不少于500 字的被推荐人事迹简介(含经济、社会 效益和遵守法律情况); 3.属投资类的必须提供公司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属捐 赠类的必须提供受赠单位发票或收据; 4.被推荐人标准照片(《身份证》相片规格)5 张(含 本《推荐书》4 张、 证件1 张)、工作和生活照各1 张(作 宣传、档案用)。 5.推荐单位在提交纸质推荐表版本时需一并提交电子 文档版本。 6.“金额”栏填当时的货币额,“合计”栏填按当时汇 率折算的人民币额。 7.“被推荐人简介”、“主要事迹”栏不足填写可另纸。 — 9 — (此页无正文) — 10 — 分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市委常委,市长、副市长,市政府 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纪委,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院,市检察院。 韶关军分区。中省驻韶各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7 月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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