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韶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韶府规〔2020〕5号)(已失效)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规〔2020〕5 号
《韶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韶府规审〔2020〕5
号)已经2020 年6 月1 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07 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 年7 月30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0 年7 月30 日
— 1 —
韶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对外交流合
作有突出贡献的华侨、外籍华人、台港澳同胞、外籍人士和其他
市外人士,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结合我市工作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华侨、外籍华人、台港澳同胞、
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认定,荣誉市民
称号授予和取消程序,荣誉市民在我市可享受的礼遇等。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
华民族统一大业,履历清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对外交流合
作有突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外籍华人、台港澳同
胞、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经本人同意,可授予韶关市荣誉
市民称号:
(一)为促进我市对外友好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
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宣传和提高我市知名度,贡献突出的;
(二)为促进我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作发展,贡献
突出的;
(三)在促进韶台交流合作及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中贡献突出
的;
— 2 —
(四)为我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发展规划、环境保护
和科学利用资源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的;
(五)在我市直接投资,为我市引进资金,拓展国内外市场,
促进经济建设和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六)为我市引进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和先进设备,对我市
科技进步、创新驱动发展,或帮助我市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
人才,贡献突出的;
(七)来我市投资置业,投资除房地产及金融类外产业项目
实际投资额3 亿元人民币以上,房地产等服务业项目在10 亿元人
民币以上,且所投资企业上一年度实缴税收人民币达500 万元以
上(含500 万元)或所投资企业近3 年实缴税收累计人民币达1500
万元以上(含1500 万元)且税务部门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不低于
B 级(包含B 级);
(八)促进与我市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
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贡献突出的;
(九)热心资助我市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
公益事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十)在海内外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和重要社会影响且关心我
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对外交流合作的友好人士;
(十一)在我市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十二)对我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报批:
— 3 —
(一)荣誉市民申报采取分类归口方式进行。可以根据授予
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推荐单位或部门填
写《韶关市荣誉市民推荐书》一式四份,提出推荐意见,并附上
有关材料。市辖各县(市、区)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荐申报。
华侨由市委统战部、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负责推荐申报;外籍华人
和对外友好关系作出贡献者由市委外办负责推荐申报;香港、澳
门、台湾同胞由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事务局)负责推荐申报;
来我市投资置业者由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工商
联负责推荐申报;为我市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
公益慈善事业贡献突出者,分别由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
健康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民政局负责推荐申报;在我市见义勇
为事迹突出的由市公安局负责推荐申报;对我市其他方面贡献突
出的由相关单位负责推荐申报。
(二)申报单位提出推荐人选,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事务
局)进行初审汇总。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人员名单经市人民政府
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按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决定。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也可根
据需要适时开展。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举
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荣誉市民证,同
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予以表彰。
第六条 荣誉市民证书、荣誉市民证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台
— 4 —
港澳事务局统一制作;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七条 韶关市荣誉市民在我市范围内可享受的礼遇:
(一)应邀旁听市人大、政府、政协相关会议,并可通过有
关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应邀参加我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应邀参加荣誉市民座谈会,并可通过有关途径提出对
我市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应邀参加对我市投资环境专题考察活动;
(五)应邀参加我市举办的公益活动;
(六)应邀参加我市根据需要组织的其他活动,并可建议我
市组织有关活动;
(七)荣誉市民乘坐的车辆,可享受交通、交警、公路部门
提供的便利服务;
(八)可享受火车站(含高铁站)为荣誉市民免费开放贵宾
休息室及优先通道;
(九)可享受三甲医院和县(市、区)人民医院为荣誉市民
就医提供特约门诊、优先安排入住病房等绿色通道的医疗便利服
务。
(十)在商业银行各服务网点办理个人业务时可享受贵宾服
务;
(十一)子女就读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时,可享受本地居民
同等待遇;
— 5 —
(十二)荣誉市民在韶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慈善性
捐赠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十三)荣誉市民投资办的企业,被税务机关评为A 级纳税
人的,可享受A 级纳税人相关激励措施;
(十四)可由我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分别授予(或聘任)为
荣誉顾问、荣誉校长、荣誉所长、荣誉会长等荣誉称号,并可参
加相应的活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荣誉市民称号:
(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偷逃税款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引起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长期失去联系的;
(五)其它原因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的。
取消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通知本人,无法与本人联系的,
可以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公告。
第九条 取消荣誉市民资格的报批程序:
(一)原申报单位提出取消荣誉市民资格意见;
(二)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事务局)核实调查,形成取消
荣誉市民资格的意见;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决定。
— 6 —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事务局)负责实施,
统筹负责荣誉市民日常工作,并对荣誉市民有关礼遇落实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主动做好与荣誉市
民的联系和服务等工作。
荣誉市民授予活动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韶关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8〕66 号)同时废止。
— 7 —
附件
韶关市荣誉市民推荐书
中文
被推
荐人
姓名
外文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籍
祖籍地
照
片
单位地址:
境
内
本人住址:
单位地址:
联
系
地
址
境
外
本人住址:
电话
手机
电子
邮箱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推
荐人
简介
单位名称及职务:
社会职务:
主
要
事
迹
— 8 —
本
人
意
见
签名: 20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 话
手 机
推荐
单位
意见
(盖章)
20 年 月 日
传 真
经办人
电 话
手 机
市级
有关
部门
意见
(盖章)
20 年 月 日
传 真
注
意
事
项
随本表的附件必须有:
1.被推荐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等)复印件
1 份;
2.不少于500 字的被推荐人事迹简介(含经济、社会
效益和遵守法律情况);
3.属投资类的必须提供公司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属捐
赠类的必须提供受赠单位发票或收据;
4.被推荐人标准照片(《身份证》相片规格)5 张(含
本《推荐书》4 张、 证件1 张)、工作和生活照各1 张(作
宣传、档案用)。
5.推荐单位在提交纸质推荐表版本时需一并提交电子
文档版本。
6.“金额”栏填当时的货币额,“合计”栏填按当时汇
率折算的人民币额。
7.“被推荐人简介”、“主要事迹”栏不足填写可另纸。
— 9 —
(此页无正文)
— 10 —
分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市委常委,市长、副市长,市政府
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纪委,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院,市检察院。
韶关军分区。中省驻韶各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7 月31 日印发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