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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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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教育局,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共珠海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市教育局合署。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划入珠海市大学园区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四)加强推进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六)促进学前教育发展。(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二)承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的责任;承担综合管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职责;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三)负责制定各级各类教育招生考试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各类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四)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五)承担教育经费的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指导检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六)牵头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和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负责督政、督学工作;负责教育评估工作,对全市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等设施建设,组织审定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参与协调教育系统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八)承担指导监督学校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法制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配合普通话推广和文字规范工作。(九)指导各类学校后勤规范化管理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开展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十)指导学校基层党建工作,负责市直属学校和党建属地管理的高校基层党建工作,指导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统战工作。(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市教育工委)内设10个科室:(一)办公室(教育工委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计划生育、后勤接待、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重要文稿、综合性法规和规章起草等工作;组织审定基础教育教材、教学用书及资料;承办教育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等工作;承担市教育工委的日常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拟订学校基建规划,负责有关基建资金的申报和组织落实工作,组织、参与学校部分基建工作;承担教育费附加统筹管理和安排计划;承担市直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经费及固定资产管理,组织实施内部审计;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拟定教育事业性收费标准;承担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高校周边市政配套的落实,协助做好拆迁村民的安置等工作;协调管理大学园区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相关工作。 (三)基础教育科。拟订基础教育发展规划;承担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民办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学籍的综合管理;承担指导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学制、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等工作;指导学校科普和环保教育工作。(四)高等教育科。负责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民办高等教育、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及大学园区的管理工作;负责推进高校产学研合作工作;协助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五)职业教育科。拟订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包括社会力量申办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机构)综合管理、审批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A类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审批和市属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管理、年检工作;指导成人文化教育、职工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六)德育科。 指导中小学校德育工作和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校安全保卫、政治保卫、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与稳定事件处置及有关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和学生预防违法犯罪工作;承担教育系统反邪教防范控制、宣传教育和教育转化等工作。 (七)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 指导学校的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组织指导学校预防疾病和学生体检工作;指导协调学校开展体育、艺术竞赛和交流活动。 (八)教育督导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拟订教育督导与评估的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检查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督导检查各区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督导检查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九)组织科。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市直属学校和党建属地管理的高校基层党建工作;拟订学校基层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党员教育管理与发展工作;承担党内统计和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指导教育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众团体开展工作和统战工作。(十)人事科。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任免、队伍建设、培训、外事、侨务和离退休人员、老干部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含教育工委编制3名)。其中局长兼教育工委书记1名,专职教育工委副书记兼教育纪工委书记(行政监察专员)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督导室主任督学);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6名(正科级11名,副科级5名)。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五、其他事项(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二)原大学园区工委和党工委人员的编制另文下发。(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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