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印发珠海市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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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城镇整体卫生管理水平,巩固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建立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城镇社会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除“四害”、单位和居民区卫生等方面工作的长效管理。第三条珠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称爱卫会)具体负责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规划、协调、检查、评价、督办、总结、奖惩和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查等工作。爱卫会各委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委员为所在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工作责任人。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共同职责1.健全爱卫组织机构和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有相适应的经费和工作条件,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2.结合本单位实际,有组织、有计划、有部署地开展本单位日常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实施管辖单位爱国卫生和除“四害”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除“四害”防制达标,控制吸烟,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卫生意识。3.与各委员单位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认真落实各项巩固达标措施。4.完成爱卫会下达的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做好书面总结。相关书面档案资料健全。第五条各行政区及功能区职责1.围绕体现以区为主的工作方针,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制定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2.加强区、镇(街)爱卫会及办事机构建设,具备与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各区、镇(街)配备专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村(居)、社区等基层单位须配备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3.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4.做好辖区内除“四害”工作,各项防治设施建设完善,灭鼠、灭蝇、灭蚊三项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蟑螂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两倍以内。5.积极组织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定期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参加爱国卫生清洁义务劳动,增强全民卫生意识,自觉维护社会卫生环境。6.加强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辖区各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建立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积极组织社区居民和单位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保持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单位和卫生镇村工作。7.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外来工聚集地、集贸市场、废品收购站的卫生管理,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治理卫生环境,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做到环境整洁、设施完善、路面平整、管网通畅、绿化美化好,无“脏、乱、差”现象。8.加强辖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维护辖区环境质量,空气污染(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90%,建成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保持100%,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不超过60分贝,防止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9.推进辖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辖区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10.负责辖区内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公厕管理、背街小巷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养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垃圾分类、上门收集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11.做好辖区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镇标准。12.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按照国家卫生城市(镇)标准和要求,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评比工作,做好总结报告。第六条市委宣传部、文明办职责将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全市人民文明素质的重要基本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活动规划,常抓不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第七条市城管执法局职责1.维护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全面治理“六乱”(乱搭建、乱摆卖、乱扔垃圾、乱吐痰、乱堆放、乱张贴)等违规现象。2.协助、配合“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落实。3.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会同工商、卫生、环保、路政、公安等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整治,维护城市卫生,依法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城管委办公室职责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规范与法规标准的实施。第九条市建设局职责按照《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负责市区内建筑工程工地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第十条 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职责1.组织制定城市垃圾处理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城市垃圾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各区及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普及推行上门收集垃圾。2.负责市区主次干道及其附属的人行道等建设、维护、管理、检查;指导区、镇(街)管辖范围的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路灯亮化率≥98%。3.协调、监督市区市政道路、主要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工作,清扫保洁率达100%,环卫设施完好率>98%,垃圾清运定时定量、日产日清。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90%。4.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要求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做到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和《城市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站末站、旅游景点、繁华街道和大型公共场所周围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市区二类以上公厕比例不低于90%,水冲式公厕达100%。5.负责情侣路海岸沿线垃圾及海面漂浮物的收集清运的管理工作。6.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作。全市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第十一条市经贸局职责按照爱国卫生相关规定规划建设集贸市场,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房。第十二条市工商局职责1.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登记注册,把好市场准入关,确保场内经营户持照经营,取缔无照经营行为。2.督促市场食品经营主体落实进货台帐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市场食品卫生安全,查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3.协同各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市场开办单位落实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对商品摆卖划行归市,严禁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第十三条市交通局职责1.指导和检查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修理(检测站)厂、口岸码头、机场等与交通运输相关的行业开展爱卫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保洁措施,督促公共场所定期进行卫生消杀,开展除“四害”工作,保持环境整洁优美。2.候车(船、机)场所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宣传牌或电子显示屏,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预防传染病方面的知识。3.客运车站、车辆、机舱和船舶设置禁烟标志或警示语。第十四条市财政局职责1.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2.预留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经费,做好应急储备,为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提供财力支持。第十五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责1.组织珠海特区报、珠江晚报、珠海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设置城市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卫生科普知识等宣传专版或节目,做好爱国卫生工作舆论引导和城市卫生舆论监督。2.组织各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范标准和相关卫生知识,引导市民树立正确的文明健康生活方式。3.在影剧院、文化广场等文化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宣传牌或电子显示屏,定期宣传卫生与健康知识,做好控烟宣传工作。第十六条 市水务局职责1.确保自来水出水厂水质合格率达到或超过国家水质标准。2.对全市供水水质(含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水质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3.监督检查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水质二次污染,保证水质安全符合卫生要求。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5.负责市区排洪渠、主要河道的清洁工作。第十七条市公安局职责1.做好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做到机动车按规定地点停放,管理有序,整治乱停乱放车辆。2.加强对泥头车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占道经营整治工作、查处载货车辆占道摆卖的交通违法行为。第十八条市环保局职责1.对城区大气环境实施监测监控,全年空气污染(API)指数<100天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90%。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管理,水质达标率≥96%。3.城市建成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4.加强噪声监管工作,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不超过60db。5.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预防环境突发事件。第十九条 市卫生局职责1.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经营单位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制度健全、经营环境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要求。2.认真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健全疫情登记和信息报告制度,传染病漏报率<2%。计划免疫安全注射率100%,儿童计划免疫疫苗接种率≥95%,预防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3.履行健康教育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协调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学校、社区等开展健康教育,居民卫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4.负责除“四害”防制技术培训指导和除“四害”密度监测工作,监测数据资料完整可靠,做好传染病预警信息报告。5.负责除“四害”监督执法工作,对违反除“四害”管理规定超标的,应依法进行查处。6.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二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依法管理食品卫生。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及其从业人员持证经营,制度健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整治、取缔无证经营,确保饮食卫生安全。第二十一条市教育局职责1.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做到有课本、有教案、有课时、有评价。2.依据教育部《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学校自评得分≥85分,中小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90%以上。第二十二条市旅游局职责督促指导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的卫生管理、食品安全、废弃物收集处理以及开展除“四害”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市农业局职责与卫生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组织指导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和养殖环节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查处销售使用毒鼠强等违禁鼠药。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牵头协调各区及相关部门对闲置空地进行规划、监督管理和利用,防止乱开采、乱搭建、破坏植被绿化违规使用,维护生态卫生环境。第二十五条市规划局职责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指导编制环境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第二十六条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职责组织动员广大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为爱国卫生各项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义务帮助,提高广大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的卫生素质和健康意识水平。第二十七条珠海警备区职责结合部队军警实际,制订本部门的爱国卫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广大官兵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积极配合支援地方爱国卫生工作,参与当地社会卫生整治活动。第三章 考核及奖惩第二十八条各委员单位对所负职责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爱卫办备案;每半年检查一次,做到有方案、有内容、有反馈、有报告。各委员单位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纳入本单位和领导班子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第二十九条市爱卫会采取不定期抽查和年度综合考核检查形式,对各委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完成本单位相应职责和任务情况进行考评。第三十条市爱卫会每年年底组织一次综合考核检查,按量化考核得分进行评价,量化考核评分按百分制,分四个档次。主要责任部门达80分以上为优秀,70—79分为良好,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非主要责任部门达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及格,69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核评价方案由市爱卫办负责制定。第三十一条主要责任部门(19个):香洲、金湾、斗门区政府,万山、高新、高栏港、横琴等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经贸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主要责任部门(13个):珠海警备区、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局、市外经贸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第三十二条经市爱卫会年终考核评价,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尽职尽责、管理到位,圆满完成相应职责和任务,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三条对未完成本规定职责任务的,作出以下处理。(一)在市爱卫会年度工作考核检查中不合格的,由市爱卫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二)在国家、省级爱国卫生考核检查中,职责范围内有项目不合格的,由市爱卫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职责和整改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城市爱国卫生工作大局的责任单位,市爱卫会向市政府提出建议依法规追究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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