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关于珠海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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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解决我市电网建设中遇到的征地拆迁难,变电站和线路路径落实难等问题,为电网建设创造快捷、便利的条件,加快我市电网建设,保证电力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关于加强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关于广东省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能〔2009〕399号)、《印发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电网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电网是发电送出通道和提供社会用电的基本载体,电力稳定供应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电网项目布点(变电站)多、线路长,相对其他建设项目可能遇到更多的问题和困难。市、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及各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电网建设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电网建设,积极主动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努力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二、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和考核(一)电网建设绿色通道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实行特事特办,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的工作制度。(二)市电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于每年年初发文分解下达电网建设计划及各区(经济功能区)、有关职能部门的阶段性任务,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市电网建设按计划开展,并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对电网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督办,年底实施考核。各区(经济功能区)成立电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并与供电部门联合成立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组,各区(经济功能区)委派组长,供电部门委派副组长,开展具体工作。(三)实行电网项目建设责任制。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电网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选线工作,切实配合供电企业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青苗赔偿工作。电网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四)建立月度汇报制度。供电企业每月底定期向市、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提交电网建设项目工作进度(含前期报建审批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报告,列出重点和难点,便于市、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各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五)召开不定期协调会。根据电网建设情况,市政府不定期组织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会,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工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相关单位须严格按照会议决定按时落实工作部署。(六)将电网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年度工作政绩考核内容。依据《珠海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珠府〔2009〕82号),对不能按进度要求完成市电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下达的工作任务而耽误施工建设、影响工程按时竣工供电的,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实施问责。三、高效开展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一)规划、国土部门应将电网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供电企业应在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未来5年的电网规划并发至市电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二)供电企业将计划于下一年度年底前建成投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于本年度6月底前按核准制要求,备齐资料上报。对计划于下一年度年底前完成前期工作的输变电工程项目,供电企业于本年度6月底前上报项目清单、于下一年度二季度前完成所有项目的规划、环评、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等相关资料的准备和申报工作,并于下一年度三季度前,按项目核准制要求,备齐资料上报。(三)在电网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规划部门在收到供电企业报送的选址选线方案资料后1个月内,应批复选址选线意见。四、简化审批手续,提高申报工作效率(一)简化规划审批手续。1.用地规划审批:在供电企业提交省发改委《关于下达近期开展前期工作的输变电工程项目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项目计划通知》)和项目选址选线批复意见后,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方案审批:在供电企业提交《项目计划通知》、《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用地预审意见和设计方案后,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在供电企业提交《项目计划通知》、《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用地预审意见和设计施工图后,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资料暂未齐全的项目,规划部门可暂不发证,但应出具相关审查证明以便供电企业开展下步审批工作。(二)简化用地审批手续。1.变电站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供电企业按照预审规定提交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如:用地预审申请报告、用地预审规定提交用地预审申请表、《项目计划通知》、项目可研报告、测绘成果资料等)后,市国土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或出具初审意见上报上级国土部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供电企业应积极主动组织开展土地规划调整、准备预审及相关报批材料,市国土部门积极配合,并组织开展听证工作。2.对不存在征地、拆迁问题的电网建设工程用地,在供电企业提交《项目计划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预审意见、勘测定界资料后,国土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拟定土地使用协议书并办理土地批准手续(报请政府批准、公示、地价缴付时间除外)。对于存在征地(收地)或拆迁等问题的电网建设工程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国土部门负责尽快落实。(三)简化环保审批手续。50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20千伏、11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供电企业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后,对属于市环保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环境敏感区的含义由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名录》确定),环保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待报批资料完善、齐全,并经公示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它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对于需国家或省环保部门审批的,环保部门应积极协调。(四)简化水土保持审批手续。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简化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函》(粤水保函〔2008〕606号),对于属市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书),水务部门收到供电企业在报送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对于需省水利厅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务部门应积极协调。(五)简化消防审核手续。在供电企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纸等后,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对资料暂时未齐全的项目,公安消防部门应先收设计图纸开展审核工作,供电企业须在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补齐资料。(六)简化建设审核审批手续。1.在供电企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材料和施工图纸等后,审图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核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对资料暂时未齐全的项目,市审图机构应先收设计图纸开展审核工作,供电企业须在审图机构规定的办理时限内补齐资料。2.输变电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按照市重大项目招标流程进行招投标。3.对省、市重点电网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后,办理施工许可所需的主要必备资料完成后,可予以受理,经领导审批后先行发放施工许可证,其余资料限期补齐,否则责令停工。(七)在供电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林业、三防、气象、通讯、地震、文物、市政、园林等相关部门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部门审核审批手续,须报请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八)各区(功能区)负责落实变电站征地、拆迁、青苗赔偿等工作。对于征地无法落实或拆迁、青苗赔偿困难的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及时上报市政府电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若因未能及时反馈问题导致工程项目拖延的,由当地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承担全部责任;供电企业应及时掌握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影响电网建设计划进度的,应立即向市经贸局及电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上报,因未及时上报造成项目建设拖延的,由供电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九)如市政府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另有专门规定,其流程或时限较上述规定更为简化的,应适用该专门规定。五、规范电网建设补偿工作(一)变电站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青苗等相关补偿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02〕134号)及市政府批准的上浮标准执行,按上述标准计算确定的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上述征地范围内拆迁费用以及场地平整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国土部门在收缴地价时直接扣减80元\/m2。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超出《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及市政府批准的上浮标准范围的费用,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联合供电企业协调解决。(二)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及进出变电站道路不征地,只对杆、塔基础用地及进出变电站道路用地作一次性补偿,补偿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费用参照本款(一)变电站用地的原则处理。(三)输电线路走廊,由供电企业提供设计图纸,所在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项目所在地镇政府、村(居)委会共同确认。设计图纸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在输电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以及临建、违章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并由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限期处理。六、做好电网建设正面宣传各级政府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就电网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及群众关心的电磁辐射等问题,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供电企业通过印发宣传单张、手册等各种方式,积极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加强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正面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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