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06〕107号)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珠府〔2006〕107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的管理,促进合理用地,节约用地,调节不同土地性质、不同级别、不同土地用途的土地级差收益,根据《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珠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城镇土地使用费征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费的核定和收取。 土地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入财政专户。 第三条 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为: (一)使用我市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以土地入股与他方合资、合作或联营办企业的,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为缴费人,但经批准的合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土地权属没有转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为缴费人。 (三)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缴费人。 (四)共有的土地,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缴费人。 (五)土地使用权因转让、拍卖、继承、赠与等原因发生权属变更的,受让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为缴费人。 第四条 下列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 (一)各级国家机关办公用地。 (二)军事用地。 (三)人民团体办公用地。 (四)城镇居民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 (五)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非营利单位自用的土地(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性的项目除外)。 (六)文化、教育、宣传、科研、卫生、体育等非营利性公益福利事业用地。 (七)非营利性市政公共设施用地。 (八)公园、风景区、园林绿地、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公墓等非营利性用地。 (九)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十)依法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第五条 下列用地缴纳土地使用费时给予优惠: (一)获政府批准的用地,取得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2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国际级高科技项目,自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8年;国家级高科技项目,免缴土地使用费6年;省级高科技项目,免缴土地使用费4年;市级高科技项目,免缴土地使用费2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上科技等级的认定,以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因产业转移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原因造成产业科技等级与原来申报不一致的,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重新核定。 第六条 缴纳土地使用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合同书、土地使用证等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有偿用地收费管理所(简称收费所)核实登记,按本办法附表中相应地区的标准,到指定银行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持批准用地文件、划拨土地的红线座标位置图或土地使用权证等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收费所核实登记,按本办法附表中相应地区的标准,到指定银行缴纳年度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土地使用费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用地面积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的,按用地面积计算;用地面积容积率大于1的,按建筑面积计算。 第八条 缴纳土地使用费计收起讫时间: 土地使用费以年度为缴费周期。土地使用费缴费人必须在当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缴纳当年的土地使用费。凡在当年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半年计收。在当年缴费期内,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调整或变更土地用途,当年按原标准计收。 以租赁方式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年租金的同时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 我市实行土地使用费缴费与办理土地相关房地产业务挂钩的管理办法。缴费人在办理报建、转让和房地产登记各项发证手续前,应当缴清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逾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从逾期之日起,应按每日千分之零点四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一九九三年市政府颁布的《珠海市国有土地使用费缴纳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附件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