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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服务总部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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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政府服务总部企业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投资促进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 珠海市政府服务总部企业试行办法 根据《珠海市鼓励引进总部企业的实施意见》(珠府办〔2012〕15号)精神,为积极落实我市已认定的总部企业的相关鼓励和扶持优惠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登记便利 (一)对总部企业的登记注册申请,实行专办通道办理,专人跟踪服务。 (二)登记注册申请事项加快办结,提高工作效率。 二、总部企业高管申请珠海市临时住所的便利 市总部企业专业人才或者管理人员申请珠海市临时住所或人才公寓的,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办”,设在市投资促进局)审核后,根据《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规定和优先保障政策,由人力资源部门界定人才标准,住房保障由市住规建局按《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三、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便利 (一)市总部企业高管(含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可选择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二)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市总部企业高管(本省户籍或持有《广东省人才居住证》者)子女申请转学到我市就读的,经我市学校考核后,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四、出入境的便利 (一)出入境便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为在本市的总部企业人员出入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为其聘用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 (二)办理外籍管理人员来华《邀请确认函》。总部企业按规定可不需通过主管部门加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到外事局为本企业外籍管理人员申办来华《邀请确认函》。 (三)循因公渠道申办出国(境)。总部企业可按规定在市外事局直接为本企业人员申办因公赴港澳通行证或APEC商务旅行卡。 (四)总部企业可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办“办证绿色通道卡”,享受以下便利政策: 1.在办证大厅开通专门的“绿色通道”,即来即可办证。 2.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急事急办”。 3.办理赴港澳商务证件方面,最大限度为企业创造赴港澳商务活动的条件。 (五)总部企业内聘外籍人士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供以下便利服务: 1.企业提供相关证明,可“急事急办”相关境外人员的出入境证件。 2.企业聘请境外人员较多的,可提供预约办证服务。 3.对企业中高层次的外国人,提供外事办公函时,可给予办理2至5年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 (六)粤港澳两地车牌的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总部企业,达到一定投资和纳税规模,可向省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粤港澳两地车牌,按其实际投资额度及上一年纳税额度给予相应优惠。 1.国外及香港、台湾商户: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上一年度纳税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申请两地车牌1个;实际投资额800万美元以上,提供纳税证明(数额不要求),可申请两地车牌2个;实际投资额2000万美元以上,提供纳税证明(数额不要求),可申请两地车牌3个。 2.澳门商户:实际投资额40万美元以上,上一年度纳税额15万元人民币以上,可申请两地车牌1个;实际投资额200万美元以上,提供纳税证明(数额不要求),可申请两地车牌2个;实际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提供纳税证明(数额不要求),可申请两地车牌3个。 五、落户的便利 总部企业高管、技术人才及家属需办理户籍迁入珠海的,参考《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0号》执行。 (一)落户便利。对总部企业招调的高管(指由董事会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需要入户珠海的,在珠海工作满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保,可以同时办理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入户珠海。 (二)申报流程。 1.通过市、区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动,户口需从市外迁入的: (1)到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或香洲、斗门区相应机构,以下统称调动经办机构)办理调动手续〔工人招调入户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技术工人招调办法的通知》规定受理,详细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请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专题专栏”—“技术工人招调”查询〕。 (2)持我市调动经办机构签发的《调动人员花名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招调通知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户口簿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4)持《户口迁移证》及调出单位行政介绍信等相关资料到我市调动经办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开具《珠海市入户指标卡》。 (5)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我市调动经办机构出具的《珠海市入户指标卡》到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办理户口迁入审核手续。 (6)持经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加具意见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拟落户的《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2.经市总部办审核属总部企业高管人员的在入户名额内给予入户的: 需提供以下资料(以下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市总部办对申请人资格审核证明;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人为该企业工作3年以上,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金的证明、在该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及企业同意其入户的证明;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领取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入户申请表》,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业务登记表》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市公安局将针对我市总部企业的要求,由所在地派出所提供预约和上门服务,并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要求,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总部企业吸纳人才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其他政府优惠政策便利 (一)总部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照《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文件,可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1+8”系列政策中有关人才奖励、工作津贴、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和养老保险、特定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建立市政府与总部企业定期交流机制。由市总部办定期安排市主要领导与总部企业负责人开展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并帮助、协调解决总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办理相关优惠政策所需材料及申报流程 (一)提交下列材料:企业申请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总部企业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相关部门需企业提交的材料。 (二)申报流程:市总部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市总部办认定,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办理。 八、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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