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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违规渔船扣减渔业油价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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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GS-2016-013 珠府办〔2016〕18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违规渔船扣减渔业油价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珠海市违规渔船扣减渔业油价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渔业执法和渔船安全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国家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和条件的本市国内渔船因发生违规行为,需取消、扣减或暂缓发放渔业油价补贴的,适用本规定。 在我市入会的粤港澳流动渔船按照省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落实辖区渔业油价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放以及违规渔船扣减油补等工作。 第四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渔业油价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区渔业部门负责监督渔船油价补贴申请、审核、公示情况,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渔船油价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 第二章 违规渔船扣减渔业油补的情形及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渔船违反捕捞许可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船当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格: (一)从事电炸毒鱼作业的; (二)船上人员暴力抗法,被司法机关依照“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反禁渔期(含海洋伏季休渔期和珠江禁渔期等)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未经批准不回港休禁渔的; (四)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的; (五)未经批准跨海区或进入特定水域生产作业的; (六)因非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组织者、船上人员被司法机关依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渔船从事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或者从事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行为被公安边防部门查处的; (八)渔船从事走私、运输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边防部门查处的; (九)利用渔船从事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或者为境外敌对势力、民族分离势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被公安边防部门查处的。 第六条 补贴对象渔船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或按以下标准扣减当年渔业油价补贴: (一)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死亡人数10人以上,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取消当年渔业油价补贴; (二)造成较大事故的:死亡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扣减当年70%渔业油价补贴;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死亡人数3人以下,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扣减当年50%渔业油价补贴;3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扣减当年30%渔业油价补贴。 本条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补贴对象渔船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每宗扣减当年30%渔业油价补贴: (一)防台风期间,拒不服从主管部门回港避风、转港避风和禁止离港等指令的; (二)发生水上事故渔船,拒不服从救援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救助指挥的; (三)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服从救援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救助指挥的; (四)非法载客、擅自从事休闲渔业活动或者超过休闲渔船核定载客人数载客的。 第八条 补贴对象渔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发放行为发生年度渔业油价补贴: (一)未按规定配备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终端的; (二)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有关手续未办结的; (三)涉嫌存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但尚未结案的。 第三章 核实违规渔船扣减渔业油补的依据及程序 第九条 核实违规渔船扣减油补的主要依据: (一)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渔船违规违法的有关通报; (二)有关执法部门提供的渔船违规违法的有关通报; (三)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部门对违规违法渔船作出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的通报和市渔政支队上报的情况,汇总本市补贴对象渔船上一年度有关违法行为情况,分别下发至相关区政府(管委会)。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渔船违规行为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对违规渔船取消、扣减或暂缓发放渔业油补的决定。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的决定,在受理审核油价补贴申请时,对违规渔船实施取消、扣减或暂缓发放渔业油价补贴。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实施取消、扣减或暂缓发放渔业油价补贴的渔船具体情况予以单列公示,并送达到有关当事人。公示期间发现问题或有关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暂缓发放渔业油价补贴的渔船在暂缓发放情况消失后,应及时向所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请后,应当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发,并将情况通报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补贴对象渔船,是指在我市登记在册,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内陆捕捞以及水产养殖的机动渔船。 (二)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终端,是指与广东省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关联的渔船船载终端设备,主要包括AIS船载终端和北斗卫星终端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渔业油价补贴发放,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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