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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1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珠府〔201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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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2015〕8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5〕65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上述条件之一,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各有关部门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移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 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订接收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用人单位下达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各区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开出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三)落实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补助政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5〕65号)的规定。我市2014年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退役士官从服役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5%。各区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补助办法。 2014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补助金发放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的规定执行。 市本级安置的对象,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香洲区安置的对象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横琴新区、斗门区、金湾区及各经济功能区安置的对象,由区、镇两级财政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工作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11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要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依靠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能力。 各级民政、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深入开展,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落实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扶持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扶持优惠政策。 对符合规定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把完成安置任务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指标体系,凡没有完成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落实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拒绝接受政府安置计划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限期改正。 有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与安置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务必于11月30日前安置到岗,确保我市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201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表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4日 附件 201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表 安 置 单 位 安置任务(人) 备 注 斗门区政府 2 异地安置对象 香洲区政府 1 属地安置对象 金湾区政府 1 异地安置对象 高栏港经济区 1 异地安置对象 市国资委下属企业 8 市本级安置对象 合 计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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