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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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GS—2015—007珠府〔2015〕5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5〕51号)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一、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珠海高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高栏港经济区低保标准调整为580元\/人\/月,城乡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440元\/人\/月和460元\/人\/月。二、低保对象的分类施保按《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三、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更新至2015年5月1日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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