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进藏进疆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珠府办〔201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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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办〔2013〕5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圆满完成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下达给我市征集进藏进疆义务兵的任务,鼓励广大适龄青年积极响应号召,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役,根据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133号)和《关于做好2013年征兵工作的通知》(粤府〔2013〕7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3年批准入伍义务兵开始,提高入伍地在珠海,到西藏、新疆地区服义务兵役的义务兵家属及义务兵的优待和安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鼓励适龄青年积极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兵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国防教育工作,加大对《兵役法》的宣传力度,强化“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的法律意识,落实好进藏进疆义务兵的有关优惠政策,及时宣扬和表彰应征青年积极报名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兵役的先进事迹,鼓励广大适龄青年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二、做好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兵役义务兵和家属的优抚工作 (一)提高优待金的数额。进藏义务兵每年优待金按珠海市当年优待金的2倍金额发放;进疆义务兵每年优待金按珠海市当年优待金的1.5倍金额发放,共发放两年。 (二)增发一次性优待金。进藏义务兵一次性优待金为1.5万元,进疆义务兵一次性优待金为0.75万元。 (三)优待金的发放方法。一是优待金分两年逐年发放;一次性优待金随第一年优待金发放。二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优待金减少30%;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优待金减少50%;受到开除军籍或除名处分的,取消优待金;因个人思想问题被部队退回的,取消优待金,同时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优待金的分配比例。一次性优待金由市财政承担;优待金由各区财政承担。市与香洲区承担比例不变。 三、做好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兵役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一)安排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是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是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在西藏、新疆等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优先安排工作。 (二)自主就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部队根据服现役年限发给一次性退役金,退伍后地方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在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增发10%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藏进疆义务兵的优抚和安置工作,加强协调,紧密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务必使以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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