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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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的老年生活,增强人民生活幸福感,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的通知》(珠府〔2005〕105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1〕81号)和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对我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的部分政策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调整个人缴费标准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元、60元、80元、100元和110元五个档次调整为60元、100元和120元三个档次。参保人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参保,个人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保持不变。城居保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10元调整为120元。二、调整新农保集体补助政策原集体经济组织按个人缴费额的15%给予补助,调整为集体经济组织按不低于新农保最低个人缴费标准的15%给予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按参保人选择的较高缴费标准的15%给予补助。三、调整政府补贴标准政府对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由原个人缴费额的50%调整为65%。新农保老年津贴由原每人每月165元提高至200元(含中央财政补助部分)。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由原每人每月165元提高至330元(含中央财政补助部分);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满15年的,计发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上述政策调整后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由市、区财政按原政策规定的比例分担。四、建立待遇调整机制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调整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为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衔接,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为缴费申报过渡期,经济组织和参保人应在过渡期内按新政策规定变更缴费标准。六、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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