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珠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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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广东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现场推进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珠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升我市学前教育规范化、均衡化水平,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三年行动计划的执行力(一)充分发挥市、区两级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切实负责并加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推进落实工作,全力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在项目规划、园所建设、经费投入、人事管理以及业务指导等重大政策问题上的持续健康发展。(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筹实施各项工作措施,保障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各项指标如期高质量完成。(三)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要成立本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区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本区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工作。要建立台账,明确目标任务及完成时限,并落实到专人,确保三年行动计划既定目标如期完成。二、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并合理使用(一)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并且近三年有明显提升。(二)严格落实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各级财政要按照《珠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要求,确保学前教育专项经费落实。其中:市财政每年从教育费附加收入中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不少于1000万元,各行政区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各功能区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三)由教育部门牵头成立专责小组,尽快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使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入规范化、科学化。(四)2012年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要达到4.5%,2013年达到6%,并逐年增长,重点用于支持基本普及和均衡发展学前教育。(五)积极开展学前教育专项资助工作。2012年开始对3-6岁本市户籍经济困难家庭及孤、残在园幼儿实行保教费补助政策,做到补助标准不低于受助幼儿所在园所实际收取保教费的60%,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同级市属公办属性幼儿园保教费的60%,并逐步将本市户籍的所有3-6岁在园幼儿纳入资助政策范围。三、大力推进公办属性幼儿园建设(一)继续加大公办属性幼儿园新建力度。在现有12所镇中心幼儿园建成基础上,启动新一轮12所规范化公办属性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作,建设资金由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2013年底各区公办属性幼儿园的比例不低于35%。(二)支持发展集体性质幼儿园。鼓励社区、村民自治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团体等举办集体性质幼儿园。对于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集体性质幼儿园(不含小区配套幼儿园),经评估达到规范化要求的,财政一次性给予每所100万元的建园补贴,由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三)提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政策执行力。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2011年以后新建小区建设幼儿园的用地实行划拨方式;幼儿园必须和小区开发中的规划、建设、交付使用等工程同步,土地挂牌出让时,国土及规划部门要在相关出让文件中写明相应约束性条款,建好后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资产无偿移交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市政府由分管国土部门的市领导牵头成立移交接收工作组,发改、财政、教育、国土、规划、建设、房地产登记等部门共同参与;对于不移交幼儿园的小区,不予发放房屋销售许可证,并取消其参加我市任何开发项目的招拍挂资格。(四)对于产权仍属国家或集体但已改制的幼儿园,要恢复其公办属性性质或者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五)改革现有公办属性幼儿园的招生方式。自2013年起,公办属性幼儿园暂停招收3岁以下幼儿,以满足3-6岁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及符合《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暂行办法》条件的外来人员政策内生育适龄子女的入园需求。四、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及扶持(一)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其提供必要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二)通过举办分园、合作园及委托管理的方式,积极鼓励公办园举办民办园、名园举办民办园,帮助、扶持民办幼儿园提升管理水平,提高保教质量。到2013年,每一所省一级公办属性幼儿园要举办至少1所分园或合作园、委托管理园。(三)通过对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并提供普惠性学位服务的优秀民办幼儿园进行购买学位、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形式给予扶持和资助,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公办属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30%。五、推进幼儿园规范化、优质化建设(一)推动规范化幼儿园建设。依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各区要摸排问题、加强改造、强化督导、严格验收,并提供经费保障,尽快提高区域内幼儿园规范化比例,到2013年底达到70%以上。(二)推进优质幼儿园创建工作。到2013年底全市要新创建38所优质幼儿园,实现省、市一级幼儿园比例达到40%的既定目标。各区要建立优质幼儿园创建工作台账,由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管委会)签订责任书,切实推进区域内有条件的幼儿园创建省、市一级优质幼儿园工作。其中香洲区新创建22所,金湾区新创建3所,斗门区新创建8所,高新区新创建3所,高栏港区新创建2所。六、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一)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切实执行国家、省有关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一费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除保教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在对公办属性幼儿园收费由物价部门按照等级标准统一核定的同时,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强化分类指导。加强收费监管,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乱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二)坚持科学保教。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履职尽责,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幼儿园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严禁小学举办各种形式的考核、面试、测试等招生选拔考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依据。存在“小学化”现象的幼儿园、举办招生选拔考试的小学一律不得参与评优评先,对于屡整不改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三)促进幼儿园和家庭、社区紧密结合,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要办好家长学校,并积极利用社区资源,开展面向家长、社区的科学育儿宣传与指导工作。(四)进一步做好园长工作室建设,充分发挥工作室作用与效益,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名园长及具有正确办园思想和科学管理水平的幼儿园管理团队。(五)充分发挥等级评估、年度审查的导向作用,定期对幼儿园保教质量从课程内容、教学形式、教学效果、教师发展、幼儿发展、幼儿园发展入手,从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促进人的终身发展和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实施快乐启蒙的角度进行监控并开展科学指导。七、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一)根据广东省公立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核定并落实我市公办属性幼儿园的编制数和领导职数,保障我市公办属性幼儿园长效发展。(二)落实岗前培训,鼓励支持富余的中小学教师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并尽快转岗幼儿教育,充实学前教育师资力量。(三)师德修养及专业化提升同步,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培训。突出骨干培养,要分别按全市幼儿园保教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建立市、区两级幼儿园骨干师资梯队。到2013年底,全市幼儿园园长、教师要完成一轮全员培训。(四)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对派驻到农村地区幼儿园公办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应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保障。对公办属性幼儿园编制外聘用教职工以及民办幼儿园聘用工作人员要按《劳动合同法》签订聘用合同,依合同支付报酬,并按照不低于当地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60%制定编制外教职工工资、福利标准,同时对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在岗编制外教师工资给予其社会保险金70%的补贴。八、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考核奖惩和问责制度(一)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筹措与投入等列入区、镇(街)党政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季报制、通报制,各区每季度要向市政府上报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对各区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实行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定期对落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保障、保教质量等进行专项督导。(二)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设立学前教育先进单位奖、幼儿园建设成就奖,奖励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绩显著和单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区、镇(街)。完善学前教育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不承担责任,将学前教育推向市场,财政投入长期过低,“入园难”、“入园贵”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要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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