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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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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r 《韶关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计局反映。\r \r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r 2016年3月4日 \r \r 韶关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r 建设实施方案\r \r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44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整体素质,充分发挥村卫生站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r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r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市村卫生站实际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长远出发,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村一级的实施,改变乡村医生原有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完善补偿、养老和培训机制,加强业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r (二)主要目标。\r 目标一:按照国家和省要求,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我市乡村医生全部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70%以上达到执业助理以上资格(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r 目标二: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考核和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实现紧密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2018年年底完成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工作,逐步实现村卫生站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r 目标三:全面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向农村居民提供集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一体的健康管理,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r 二、工作任务\r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站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r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站至少应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服务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村卫生站,按1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服务人口在1500-3000人的村卫生站,按2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服务人口在3000人口以上的村卫生站,按3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 \r (三)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在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新进入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配备的护士需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对于村卫生站人才紧缺的地区,尤其是因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造成“空白村”的地区,可将具备农村医学专业正规中专学历的毕业生以劳动合同制聘入村卫生站,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注册,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统一报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按规定程序聘入村卫生站的农村医学专业中专毕业生,在乡镇卫生院团队网格化管理和指导带教下工作;边远地区的也可以由返聘的乡村医生带教,同时备考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农村医学专业中专毕业生进入村卫生站以\r 5年为期限,5年内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按规定予以解聘。\r (四)规范乡村医生队伍管理考核。\r 1.加强执业行为监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明确县级卫生监督所、镇卫生院等机构在乡村医生从业行为监管中的责任分工和目标任务,制定定期巡查监管制度和计划,建立健全乡村医生执业行为监管档案,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每个季度至少组织1次巡查监管,内容包括从业行为合法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业务指导和基本医疗诊疗活动合规性检查等。\r 2.规范财务收支管理。村卫生站实施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站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村卫生站的医疗业务收入须按规定出具税务或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对已实行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由乡镇卫生院进行财务收支统一管理;对暂未实行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乡镇卫生院应当指导村卫生站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及资产登记等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财务管理专项制度,明确职责,加强监管,确保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财务收支规范。\r 3.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方案、考核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由乡镇卫生院具体执行。考核方式分为季度督导检查和年底绩效考核两种,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及群众满意度,以及乡村医生学习培训和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和获得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r (五)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r 1.定向委托培养乡村医生。县级政府结合当地乡村医生队伍更替需要、执业资格优化目标,制定委托培养乡村医生的实施方案,为村卫生站培养留得住、干得好的乡村医生。委托培养乡村医生的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且高考成绩达到专科定向录取最低分数线的考生,在考生同意并签订委托培养合同,专业为韶关学院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3年制专科;委托培养的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各承担50%比例给予补助。录取的考生(未满18周岁的考生则与考生家长一同)需与所定向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并承诺毕业后到定向的县(市、区)的村卫生站服务8年以上。定向医学生要在3年内获得临床医学专科的学历,毕业后2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未按时毕业或考取资格证的免费医学生要按规定退还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未按协议到村卫生站工作的,要全额退还财政补助,并缴纳违约金,违约情况将被记入个人诚信档案。\r 2.鼓励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接受韶关学院医学院等正规医学院校开展的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争取用5年时间,使我市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以上学历。鼓励已取得中专学历的乡村医生接受大专以上学历教育。\r 3.备考医师资格考试。鼓励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积极备考国家乡镇执业助理医生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和医师资格考试等,目前40岁及以下的乡村医生在2025年前必须达到执业助理以上资格。\r 4.规范岗位培训。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开展1次乡村医生例会。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家庭医生服务培训基地接受免费培训。每3-5年免费选派有需要的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原则上进修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r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r 1.开展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积极开展家庭医生式签约服务,组建包括全科医生、护士和乡村医生在内的全科医学团队,向农村居民提供个性、连续的家庭医生式签约服务。加大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引导乡村医生为农民群众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并按规定给予合理定价,收取费用。 \r 2.落实村卫生站基本药物制度。按照《韶关市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要求,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实行紧密型管理的村卫生站使用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村卫生站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不得擅自扩大药物配置种类。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合理用药的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合理用药水平,确保医疗用药有效、适度、安全。\r (七)保障乡村医生待遇。\r 1.规范乡村医生的人事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等相关规定,在现有编制控制数内,严格准入条件,落实在村卫生站工作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的编制。入编在岗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薪酬待遇。对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岗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实行年度工资核算形式,并按规定参加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社保待遇。\r 2.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方式,对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具体补偿政策由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r 3.落实村卫生站多渠道补偿政策。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给予相应补偿。已开展签约服务的村卫生站,对签约服务对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家庭医生年签约服务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共同负担,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给予支持。具体配套措施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卫生计生局另行协商制订。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村卫生站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应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r (八)健全在岗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15年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乡村医生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在村卫生站人员紧缺、存在“空白村”的地方,确有需要的,村卫生站可按规定程序返聘业务素质强、工作认真负责、群众口碑好、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60周岁以上乡村医生继续执业5年。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予继续聘用。\r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r 1.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站。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按照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的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站。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1间村卫生站,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少于1500人和服务半径距离在3公里以内的行政村,可以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站。对超出设置数额的村卫生站,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逐步退出机制,并明确其退出后不再享受政府对村卫生站的各项财政及其人员补贴政策。\r 2.加强村卫生站建设。2018年年底前完成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村卫生站房屋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服务人口增设服务面积。基本医疗设备和医保定点所需硬件一并考虑配齐,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标准进行配备。各地要切实加快信息化建设进度,将村卫生站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和医疗费用结算系统,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r 3.进一步明确村卫生站建设的政府责任。各地要将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并将村卫生站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等列入年度预算和年度建设项目,充分利用财政出资、社会捐赠、对口帮扶等形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对公建的村卫生站实行紧密型镇村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院长担任法人代表,乡村医生人数按服务人口数合理配置。 \r 4.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地要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以及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按一定比例提取医疗风险基金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r 三、工作要求\r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r (二)明确工作进度。2016年6月底前,各地要完成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完善村卫生站设置规划布局和建设计划,出台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实施方案。从2017年起,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并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偿(补贴)政策。2018年年底前,完成村卫生站业务用房“公建民营”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行村卫生站管理体制改革,落实村卫生站人员配备,实现村卫生站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全覆盖。2025年年底前,乡村医生队伍全面实现(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化,建立较为完善的人事管理、业务管理、进修培训、考核激励、待遇保障和人员退出机制,基本实现紧密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r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村卫生站建设、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批分期按计划完成。县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r (四)开展督导检查。市政府将对各地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任务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积极主动、政策落实到位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工作进展不力、政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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