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韶关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限的通知(韶府〔2013〕43号)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r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r 市政府2011年8月20日发布的《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和2011年9月8日印发的《韶关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韶府〔2011〕62号)有效期将满,为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有效开展,市政府决定将上述两个办法的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9月30日。请各单位认真按照执行。\r \r 韶关市人民政府 \r 2013年8月22日\r \r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