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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兴宁至汕尾高速公路兴宁至五华段(含畲江、华阳支线)收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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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办函〔2012〕6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兴宁至汕尾高速公路兴宁 至五华段(含畲江、华阳支线)收费问题的复函 梅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梅市府报〔2012〕44号请示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将兴宁至汕尾高速公路兴宁至五华段(含畲江、华阳支线)作为经营性收费项目建设,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业主,具体收费期限按招投标结果确定,最长不超过25年;项目交工验收通车后纳入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收费经营。相关事宜,按规定程序办理。 省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5日 createPageHTML(1, 0, "t20120927_346796",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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