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违反规定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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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 } .h2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h3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DIV.union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DIV.union TD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粤府办[2000]125号 ━━━━━━━━━━━━━━━━━━━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违反规定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通报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违反规定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 的通报》(国办发〔2000〕7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 如下贯彻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报》精神,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贯 彻执行中央各项政策、法令的自觉性,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二、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各项税费 附加或类似项目以及各种政府性基金进行专项检查清理。对符合国家规定,并委 托税务部门代征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向企业和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凡发现有 违反国家现行财税法规、随税附加征收和越权审批、自行设立的基金、收费(包 括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项目,应立即停止征收并公布。 三、今后,凡经查实属于越权审批、自行设立基金、收费的,按国务院《违 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 令第281号)和省政府《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 严肃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违反 规定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通报 国办发〔20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对福建省人民政府违反规定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 加费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自1993年1月1日起开征 属于政府基金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为:1994年税制改革前 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总额的5%随同税款由税务机关代征; 税制改革后按消费税总额的2.5%,增值税、营业税总额的5%随同税款由税 务机关代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 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除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定之外, 向企业收取的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向企业收取基金必须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 门审批,重要的须报国务院审批。福建省人民政府在中发〔1997〕14号文 件下发后,未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继续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违反了 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而且严重侵蚀了所得税税基,影 响了中央财政收入,其做法是极其错误的。经国务院同意,决定没收其部分收费 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并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区、各部门要引以为戒,以国家大局和长远利益为重,认真贯彻执行党 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定和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同心同德,确保政令 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createPageHTML(1, 0, "t20090915_9689",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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