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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预防接种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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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委托的疫苗接种单位(简称收费单位,下同)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时,除收取疫苗费用外,可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3元/剂次。预防接种服务费包含非免疫规划疫苗的登记、预检、接种、留观、接种耗材等费用。
二、预防接种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执收,不得截留、坐支、挪用资金。同时,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原《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医〔2017〕18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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