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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塔河县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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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你行署《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大署呈〔201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塔河县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为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挂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认真履行《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4号)规定的职责。 二、塔河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权,自觉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由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对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活动,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予以支持和配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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