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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实施示范性幼儿园评定工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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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关于恢复示范性幼儿园评定工作的请示》(黑教呈〔2016〕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有关规定,同意恢复示范性幼儿园评审认定工作。 二、“示范性幼儿园评审认定”作为行政确认事项纳入权责清单统一管理,你厅要尽快将其补充进入省级权力清单,同步补充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相关内容。 三、你厅要认真组织示范性幼儿园评审认定工作,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全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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