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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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批复〈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请示》(黑水呈〔2016〕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基本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省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85万平方公里,年均减少土壤流失量2081万吨;到2030年,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省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5.37万平方公里,年均减少土壤流失量6041万吨。 四、各地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切实推进本区域水土保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在规划计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省水利厅要牵头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跟踪监测、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认真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向省政府报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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