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介服务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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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 你委《关于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下步工作有关事项的请示》(黑发改环资〔2017〕3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中介服务事项“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名称改为“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处理决定由“暂时取消”改为“规范”。 二、对于需由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人在申请阶段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在具体实施中,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节能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三、对于其他项目,同意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负责节能审查工作。 四、你委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做到便民高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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