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商品煤质量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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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燃煤污染防治,切实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44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建立黑龙江省商品煤质量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及重大事项决策,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指导各有关单位按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胡亚枫 副省长 召集 人:齐 峰 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文波 省煤管局局长 成 员:鲁 峰 省发改委副巡视员 陈 杰 省工信委副主任 赵春波 省公安厅副厅长 刘 伟 省环保厅副厅长 杨春青 省住建厅副厅长 潘 杨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赵文华 省商务厅副厅长 赵恩泽 省工商局副局长 杨福星 省质监局副巡视员 冷连波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王富宽 哈尔滨海关副关长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煤管局,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适时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办公室主任由省煤管局局长刘文波兼任。 省发改委负责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指标,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生产和高效利用,制定鼓励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 省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业和电力企业燃煤质量管理,严格控制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省公安厅负责依法打击煤炭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和在煤炭使用过程中造成污染环境的刑事犯罪案件。 省环保厅负责对燃煤污染排放和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予以处罚。 省住建厅按照职责负责供热企业燃煤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加强对煤炭公路运输的指导和管理,按照煤炭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的规定,严格控制相关运输企业和个人承运的商品煤质量。 省商务厅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省工商局、质监局按照职责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省煤管局负责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抽检商品煤质量并通报结果。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商品煤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哈尔滨海关负责对进口商品煤行为构成走私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至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同意,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省政府决定。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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