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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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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9号)中关于我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根据国家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实施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新增和取消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新增和取消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3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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