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鹤岗市关门嘴子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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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鹤岗市关门嘴子水库工程建设,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一)工程占地范围。水库工程枢纽区占地范围:上游从坝轴线向上150米宽,下游从坝脚线向下200米宽,大坝两端各200米宽的闭合范围。溢洪道、输水洞、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轮廓线向外100米的闭合范围。鱼道工程管理范围为本身占地外轮廓线向外20米的闭合范围。(二)淹没区范围。以水库大坝轴线为端线水库上游以上,林地、草地征用高程采用正常蓄水位146.5米,耕地征用高程采用147米,农村居民点征用高程采用147.5米。二、禁止改变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土地用途。三、禁止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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