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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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苏州市土地监察暂行规定(1995年12月4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二、苏州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1995年12月18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三、苏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7年3月1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四、苏州市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五、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9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六、苏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0年12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七、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2002年10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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