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TRS_AUTOADD_1356767358734 {
LINE-HEIGHT: 1.5; MARGIN-TOP: 0px;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BOTTOM: 0px; FONT-SIZE: 12pt
}
#TRS_AUTOADD_1356767358734 P {
LINE-HEIGHT: 1.5; MARGIN-TOP: 0px;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BOTTOM: 0px; FONT-SIZE: 12pt
}
#TRS_AUTOADD_1356767358734 TD {
LINE-HEIGHT: 1.5; MARGIN-TOP: 0px;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BOTTOM: 0px; FONT-SIZE: 12pt
}
#TRS_AUTOADD_1356767358734 DIV {
LINE-HEIGHT: 1.5; MARGIN-TOP: 0px;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BOTTOM: 0px; FONT-SIZE: 12pt
}
#TRS_AUTOADD_1356767358734 LI {
LINE-HEIGHT: 1.5; MARGIN-TOP: 0px;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BOTTOM: 0px; FONT-SIZE: 12pt
}
/**---JSON--
{"":{"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p":{"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td":{"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div":{"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li":{"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
--**/
苏府通〔2012〕28号
经省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吴中区2009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部分批而未用土地位置的批复》(苏政地〔2012〕2016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3272公顷,其中耕地0.1903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2009年度第3批次调整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光福镇福利村(原福利村1组),村集体,府巷村(原枫浜村5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光福镇福利村(原福利村1组)1.1259公顷;
(二)光福镇福利村(原福利村)0.0012公顷;
(三)光福镇府巷村(原枫浜村5组)0.2001公顷,其中耕地0.190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 地
0.1903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园 地
1.1259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他农用地
0.0098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未利用水域
0.0012
1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光福镇福利村、府巷村
8月15日
至
8月30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光福中心所
8月15日
至
8月30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6952289。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8日
Archived Raw HTML